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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voice 豁免门槛扩大至 RM300万:低于门槛是否可以停止开具电子发票?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e-Invoice)政策持续更新。根据最新的 e-Invoice 指南,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300万,可享有 e-Invoice 豁免。
不过,企业需要注意: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300万,并不代表自动获得豁免。 企业仍需进一步检查自身的股东结构、控股关系,以及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情况,才能判断是否真正符合豁免资格。

哪些纳税人可享有豁免?

RM300万以下的豁免原则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

  • 个人
  • 合伙企业
  • 公司
  • 合作社

但企业不能只以本身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作为判断依据,还必须进一步检查企业关系与股东结构,确认是否符合完整的豁免条件。

简单来说,消费者未必每一次都能在单据上直接看到 SST,但相关税务成本仍可能已经包含在最终价格之中。

即使低于 RM300万,这 3 种情况也要注意

根据 Section 1.6.10,以下情况可能导致 RM300万以下的 e-Invoice 豁免不适用:
1. 非个人股东
企业拥有非个人股东(或同等人士),而该股东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达到 RM300万或以上。

2. 控股公司 / 子公司关系
企业属于某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而该控股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达到 RM300万或以上。

3. 关联公司 / 合资企业
企业拥有相关定义下的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而该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达到 RM300万或以上。
只要符合相关例外情况,即使企业本身低于 RM300万,有关豁免也不适用。

重点:税率只是表面,税制的运作机制,才是真正影响企业成本与商业决策的关键。

别看到 RM300万以下就马上停,先检查企业架构

企业可以从以下 3 个方向进行检查:
① 股东结构
是否拥有非个人股东(或同等人士)?如果有,该股东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是否达到 RM300万或以上?
② 控股关系
企业是否属于某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如果是,该控股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是否达到 RM300万或以上?
③ 关联 / 合资关系
企业是否拥有相关定义下的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如果有,其年度营业额或收入是否达到 RM300万或以上?
完成以上检查后,才能更准确判断 RM300万以下的 e-Invoice 豁免是否适用于企业。

已经实施 e-Invoice 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如果企业确实符合最新豁免条件,并且没有触发 Section 1.6.10 的相关例外情况,则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 e-Invoice 豁免,而有关豁免明确包括 Self-Billed e-Invoice(自行开具电子发票)。

不过,对于已经开始实施 e-Invoice 的企业,还有一个关键问题:
“可以从这个月马上停止吗?”
虽然 Guideline Version 4.8 确认了相关豁免条件,但指南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已经实施 e-Invoice 的企业应从哪一个具体月份停止开具。
因此,在停止开具 e-Invoice 前,企业应先确认自身确实符合最新豁免条件,而不应仅因为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300万就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