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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公积金 (EPF)

何为雇员公积金 (EPF)?

雇员公积金 (EPF) 是根据马来西亚法律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成立的社会保障机构。通过高效和可靠的方式管理储蓄,为会员提供退休金。雇员公积金(EPF)亦为雇主提供一个对雇员的法定与道德义务的框架。
所有的公积金(EPF)缴纳会存入会员的个人户口。缴纳金额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计算的。缴纳率可能会随着收到的薪水变动。薪资少于RM5,000及以下者,雇员缴费的比例为11%,而雇主缴费的比例为13%。薪资超过RM5,000者,雇员缴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为11%,但是雇主缴费的比例改为12%。

COVID-19期间:

为了减低民众负担,政府决定降低 EPF 缴费的比例。
2020年:雇员缴纳率降至7%
2021年:雇员缴纳率降至9%
*若雇员想保留11%的缴纳率,可以向EPF当局提出申请。

需缴付雇员公积金 (EPF)的人士

除了1991年公积金(EPF)法案附表1所提述的人士外,雇主须根据服务合约或学徒安排等注明的薪资替雇员缴付公积金,需缴付公积金的雇员也包括:
  • 零工,短工和试用期雇员;
  • 收到公司发出的薪资的董事
  • 小于75岁,尚在工作的雇员(无论他们是否已经在55岁或60岁提出公积金
  • 已在“退休职工及选择性退休提取”计划下提出储蓄,但是还在非政府部门或非法定机构雇主处工作的员工
  • 先前已在“无工作能力提取”计划下提出所有储蓄,并已经恢复并从新受雇的员工
最低年龄:就业年龄受限于1966年儿童和青年(就业)法案的限制

最高年龄: 75岁

无需缴付雇员公积金(EPF)的人士

1991年公积金(EPF)法案列明以下的人士无需缴付公积金(EPF):
  1. 游牧土著居民,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由原住民部长推荐
  2. 1952年工人赔偿法案 第3条界定的家佣,如佣人,厨师,保安,园丁和私人司机,除非是在以下情况被雇用的
    1. 该法案第2列表列明的任何雇主
    2. 已经或是需要注册在任何法律下的社团或是合作社
    3. 1956年生意注册法案 ,沙巴州交易许可条例 ,沙捞越州商业,职业和贸易许可条例或沙捞越州商业条例下注册的任何生意; 或是
    4. 根据任何成文法成立的企业
  3. 1952年工人赔偿法案定义的外部员工;
  4. 1983年药物依赖者法案或麻风病院定义的的任何监狱,亨利·格尼学校,看守所,精神病院或康复中心的拘留人员
  5. 联邦宪法第160条定义的行政部门成员.
  6. 选择不缴付的外国人;
  7. 已达75岁的员工。

需缴付雇员公积金(EPF)的薪资/工资

无论是每月,每星期,每天或是任何情况根据服务合约或学徒安排等支付给雇员的薪资
以下的付款都需缴付雇员公积金(EPF):
  • 薪水
  • 未用完的年假或是病假补偿
  • 花红
  • 津贴
  • 佣金
  • 奖励
  • 工资欠款
  • 产假工资
  • 学习假工资
  • 半天假工资
  • 其他列入服务合约等的付款
无需缴付雇员公积金(EPF)的付款如下:
  • 服务费
  • 加班费
  • 小费
  • 退休福利
  • 裁员,临时和停工费
  • 任何旅行津贴或是旅行优惠
  • 遣散费
  •  董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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