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
简介
简单来说,清盘就是如何将一间公司正式结束营业并向相关人士分发所有该公司的资产。清盘的过程中,公司会被接管并以对债权人与股东有利的方式进行管理分配。
一位清盘师 (通常是拥有相关执照的会计师)将会被委任处理公司清盘。清盘师将会完全接管公司运作,在收取所有外面的欠款与变卖所有的产业后,先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如有任何余额,该余额将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527条所列明的股东权益分发给所有股东。
清盘的模式
清盘有两种类别:
强制性清盘 (也被称为法院命令清盘)
自愿性清盘
强制性清盘
a) 破产状态 (无法偿还负债)
这是有一位或多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清盘将面临破产的公司。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缴费人,去世的缴费人的代表或是破产的受托人。这种类型的清盘要求呈请人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65(1)项陈述清盘原因。
b) 其他理由
除了破产外,法院也有权以其他理由将一间公司清盘。法院可能以因破坏双方股东关系的理由命令公司清盘(就算该公司没有破产)。这方法在申请时必须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65项陈述要公司清盘的理由。
自愿性清盘
a) 股东自愿性清盘 (“MVL”)
MVL是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43项所提及的方式将公司清盘,该公司的董事层必须确定公司有能力在开始清盘后的12个月内偿还所有债务。
b) 债务人自愿性清盘 (CVL)
CVL是当董事层宣布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无法继续经营而将公司清盘。公司与所有债权人将会在声明后的1个月内召开会议。这项声明必须呈交给公司注册局与清算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