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简介
转让定价通常适用于集团内部公司货物,服务与无形资产交易的内部价钱安排。在理想的情况下,内部交易价格不应该与外部市场价格有所差别。但是大多数的内部生意交易都不会跟从市场价。
内陆税收局在2012年7月20日发出了转让定价指南。这项指南主要提出内部交易相关的条规。内容包括涉及内部交易的人该以那种方法计算市场价,内陆税收局需要哪些交易记录与文件等。
转让定价法令最主要的发展是根据2016年所得税(国与国之间的报告)条规采用了国与国之间的报告方式。这项条规在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应用在符合以下情况的跨国企业上:
- 任何集团内部的个体间的跨国交易。
- 集团在财政年度的总收入至少为马币30亿。
- 最终控股公司是:
- 成立在1965年公司法令或任何相关法令; 以及
- 为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 子公司是:
- 成立或注册在1965年公司法令或任何相关法令或任何在马来西亚以外的法令下;并且
- 为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跨国企业的最终控股公司必须呈报国与国之间的报告于内陆税收局,该报告必须:
- 符合国与国之间报告条规的需求.
- 包含国与国之间报告条规所提出的公司财政年度。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替代控股公司也需要为最终控股公司呈交报告:
- 最终控股公司不是马来西亚税务居民且其所在国家不需要呈报国与国之间的报告
- 最终控股公司所在的国家已与马来西亚有国际合约,但是并非多边管理机构协议的缔约国。
- 内陆税收局总监发现最终控股公司无法系统性的处理税务管辖区的问题,因此指示替代控股公司呈交报告
在财政年度的完结之前,任何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跨国企业个体都需要以书面告知总监它是最终控股公司或是替代控股公司。
当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跨国企业的个体不是报告个体,那它必须在财务年度完结之前书面通知总监报告个体的身份以及纳税地点。
国与国之间的报告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呈报。
主要的转让定价方法
- 交易为主的方法, 包括:
- 价格比较法 (CUP)
- 转售价格法 (RPM)
- 成本增加法 (CPM)
- 利润为主的方法, 包括
- 利润分割法
- 交易净利法 (TN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