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只要属于社团、协会、商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然而,根据马来西亚所得税法及 Public Ruling No.1/2015 的原则,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收入的来源及性质,而不是组织是否属于非营利机构。
因此,正确区分会员收入与非会员收入,是税务合规的重要关键。

一、会员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第53A条,会员之间基于互惠原则所产生的收入,一般无需缴纳所得税。
常见会员收入包括:
- 年度会员费
- 入会费
- 会员活动费用
- 仅限会员参与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收入属于会员互惠收入(Mutual Receipts),通常不属于应税收入。
二、哪些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当收入来源涉及非会员或外部资源时,便可能属于应税收入。
常见情况包括:
- 向公众募款
例如义卖、公益活动或公开筹款。 - 出租礼堂、场地或设施
即使组织本身属于非营利机构,只要向公众出租场地,租金收入一般属于应税收入。 - 非会员参加活动
例如晚宴、讲座、课程、工作坊等,只要收费对象属于非会员,相关收入可能需要纳税。 - 出售商品或纪念品
例如纪念品、文创商品、周边产品等销售收入。 - 非会员参与幸运抽奖或捐款活动
若活动开放公众参与,相关收入也应按税务规定进行评估。
三、家庭成员并不自动属于会员
一个常见误区是认为会员的配偶、父母或孩子也自动属于会员。
实际上,税务上的会员通常是指:
- 拥有投票权
- 能参与组织管理
- 能有效控制组织事务的正式会员
因此,即使配偶或子女参加活动并支付费用,该收入仍可能被视为非会员收入,并需要进行税务评估。
四、利息、租金及外部经营收入
除了会员及非会员收入外,下列收入通常属于外部来源收入:
- 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 储蓄账户利息
- 出租礼堂、店铺、办公室等租金收入
- 餐厅经营收入
- 健身房经营收入
- 自动贩卖机收入
- 外包经营权收入
这些收入一般属于应税收入,不因组织属于非营利机构而自动获得免税待遇。
五、外包经营不等于免税
许多社团、协会及非营利组织会将餐厅、健身房或自动贩卖机交由第三方经营,并收取租金或经营收益。
然而,外包经营并不代表免税。只要收入属于外部来源,而非会员之间的互惠收入,即使组织属于非营利机构,也可能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相关账目必须独立记录
根据 Public Ruling No.1/2015,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账务管理制度,并至少区分以下三个类别:
1. 会员收入(通常非课税)
- 会员费
- 入会费
- 会员活动收费
2. 非会员收入(可能课税)
- 对公众收费活动
- 出租礼堂
- 商品销售
- 募款活动收入
3. 费用合理分摊
包括:
- 水电费
- 薪资
- 清洁维修
- 行政费用
合理分配会员与非会员业务所产生的共同费用,有助于符合税务要求,并降低未来争议。







(201706002678 & AF 00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