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政府正式发布 P.U. (A) 15 (2026) 号命令,对《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ACFTA)下的关税优惠作出重要修订。部分商品将不再享有原有减免,进口成本与合规要求同步提升。
政策核心内容
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海关法》授权,政府发布了 P.U. (A) 15 (2026)号命令。该命令修订了《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措施。主要变化如下:
- 取消特定商品优惠:对于被列入《第三附表》(排除清单)的商品,将不再适用原有的优惠关税税率。
- 恢复标准税率:上述商品进口时,现在需要按照 《2025年关税令》 中规定的全额标准税率来缴纳进口关税。
- 技术细节更新:
- 商品归类需遵循 HS 2017 版本(协调制度编码)的规则
- 关税的计算将依据 《1999年海关(估价规则)条例》 进行
主要受影响产品范围
此次调整涉及从东盟和中国进口的多种商品,对相关进口商和贸易企业影响显著。
| 来源地 | 主要受影响产品类别 | 代表性商品举例 |
| 东盟国家 | 热带水果 | 香蕉、菠萝、芒果、山竹、榴莲、西瓜、木瓜、红毛丹、番石榴、火龙果等。 |
| 中国 | 农产品及工业品 | 农产品:大米、小麦、玉米、面粉、胡椒、豆油、糖、烟草、化肥等。
工业品:摄影胶片、天然橡胶、各类车辆及其零部件(包括乘用车、公交车、柴油发动机、车载空调等)。 |
**资料更新于03.02.2026

(201706002678 & AF 002133)